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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丸机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二)

2011-09-09 08:32:14 63

抛丸机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二)

第七条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第八条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须配备旧砂再生设备,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4.必须配有匹配的消音和通风除尘设备。

第九条 铸件质量

1.铸造企业须设有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企业或所在的工业园区必须设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铸件性能、关键原辅材料和型砂、铁液、铸型等中间产品必须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检测或验证报告。

3.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4.企业对员工应进行ISO9001标准培训,从建厂开始就纳入ISO9001管理体系的轨道,使铸件产品实现过程全面有效受控。

第十条 能源消耗

企业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5)。

第十一条 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1.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废水排放应根据排放流向分别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等。

3.建立废砂、废渣处置申报制度,废砂、废渣处置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进行再生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产过程的噪声对外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新建项目的噪声排放必须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5.建议企业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1.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2.企业须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和用具。工作场所须符合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操作者在粉尘、噪声超标的场所作业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提倡企业采用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HSAS18001)标准,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